国债30年 (511130): 博时上证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发表时间: 2025-04-13 10:17:43 来源:酥饼机系列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其他概况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程序。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目标

  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少量投资于其他债券(包括非标的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其他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投资范围

  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别的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为主,选取标的指数成份债券 和备选成份债券中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主要投资策略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还包括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抽样复制策略、替代性策略、非成份债券 的债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交易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30年期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风险收益特征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上证30年期国债指数,其风险收益特 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无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联的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年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的销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30年期国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利率风险,证券价格与利率的变动有密切联系,在相同的利率变动幅度下,30年期国债所面临的价格变革损失比短偿还期限国债大,利率风险相对更高;2)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导致货币贬值,国债投资者面临实际收益下降风险,当通货膨胀发生时,在国债期限利差较小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有几率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明显的变化,产生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明显的变化、利息再投资、成份债券流动性、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

  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

  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

  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会引起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趋势有几率发生较大偏离。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有几率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在交易时间内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有几率存在差异,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来投资决策可能会引起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

  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考虑成份券的违约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标的指数成分券可能因种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分券停牌时有几率发生因无法及时作出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等原因,导致基金份额不能接着来进行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债券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场内份额申购时,有几率存在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债券,导致场内份额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合乎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会引起场内份额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会引起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没办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卖出全部或

  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若投资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问题导致的市场行情报价风险、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

  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发的流动性风险、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

  本基金的其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出现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别的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真实的情况有几率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客服电线)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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