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村医可继续行医吗?官方推荐这些合规路径
日前,据“隆阳卫生监督”消息,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在日常检查中,
经查,行医者马某以前是乡村医生,由于医术较好,口碑不错,去年退出后便在自己家中开设了行医场所,虽已退休,但想要继续发挥余热为周边村民们治疗一些小病小痛。
但依照法规,马某未取得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家从事非医师行医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给予马某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马停止非法行医活动,当场张贴公告,予以取缔。
其实像马某这样的案例在基层很常见,很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后,因为在农村工作几十年,有较丰富的经验,也有较扎实的群众基础,又不甘心干了一辈子医疗工作彻底放弃,因此退出后继续私自行医的并不少见。
再加上很多村医都是当年的赤脚医生转变而来,法律意识不到位,非常容易就触犯到“非法行医”的雷区,让“合法”变成了“非法”。
针对“非法行医”国家有明确的界定范围: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并包括下列医疗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根据近期的退休村医违规案件整理,退休后的村医最常见的违规处罚有以下四种情况,各位村医需要引以为戒:
对乡医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42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来得到的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村卫生室适用聘用非卫处罚。
2、退休后在家中行医:有的村医半医半农,在家中行医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因条件所限,没有急救设备,易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医疗纠纷。
退休且未经批准擅自在其住所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3、在其他人设置的有证非村卫生室机构(如个体诊所)违法执业:对乡医适用非医师行医处罚,对机构适用聘用非卫处罚。
4、在其他人设置的无证场所违法执业:对乡医适用非医师行医处罚,对设置者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处罚。
非法行医的背后,一部分是体制外到龄的无奈,一部分也是村医想发挥余热,通过个人的劳动获得收入保障。但是退休村医在发挥余热时,更要注重诊疗质量,合法合规地开展诊疗活动。
好在国家及各级政府也在关注这类群体的发展问题,出台相关到龄村医执业政策,允许退休村医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开办个体卫生室、返聘、互联网诊疗等方式继续执业,利于自身专业方面技术获得合法报酬:
老村医经验比较丰富,可通过自己的医术筑牢基层医疗队伍。所以允许老村医退出以后开办村卫生室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其中,河北省衡水市政府就在这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本市《全方面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里明确,允许个人可以承包村卫生室。针对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下发鼓励政策在考核合格后开办个体卫生室。
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原则上对年满60周岁或考核不合格的村医,不再予以注册和签订劳动合同,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对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予以返聘。
当然,各位村医在开办个体卫生室的同时,重点需要遵守法律和法规,合法开办和经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发布的《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开办诊所的人员资质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有想法的村医在开办个体卫生室时需仔细地了解法律规定,确保自己合法执业:
诊疗范围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不得开设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相关诊疗科目。
申请举办诊所应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证书》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个人举办诊所,由举办人申请;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由合伙人共同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实际上,60岁到龄的医务工作者是十分宝贵的,他们年龄还不算太大,且有着非常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实践经验,他们见过的各种病人很多,尤其对于“突发疾病”“特殊疾病”“诱发疾病”的治疗有自己的一套“看家本领”。
支持对业务能力强、口碑好,以及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等执业资质的60岁以上村医被返聘,无疑是一条让人比较满意的出路。
其中,安徽省在退休村医合法返聘问题上给出具体的政策支持,在全省范围内放宽了村医的退出年龄限制。以村医自愿原则,对到龄村医不用退出岗位,而是继续执业并享受在岗待遇。返聘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具有医学院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延长服务年龄至65周岁。(二)具有医学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可延长服务年龄至70周岁。(三)具有乡村医生资格且中医药服务在当地具有一定威望的,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认定,可延长服务年龄至65周岁;对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延长服务年龄至70周岁;特别受群众欢迎的,可延长服务年龄至75周岁。
目前,互联网医疗发展的如火如荼,再加上有关政策的全力支持和扶持。有资质有条件的退休村医,可以顺应互联网医疗的大趋势,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便利条件,合法合规地开展不局限于地域的网上诊疗活动,争取达到利益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各位退休村医就算是在网上开展诊疗,也需要遵守法律和法规,切莫踩到“红线”。
首先互联网诊疗资质及医师资质上,国家卫健委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完成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同时,确保完成主执业机构所规定的诊疗工作。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有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身份标识、诊疗科目、所提供的诊疗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诊疗服务方式和流程、出诊医师信息、诊疗服务和相关药品、耗材价格、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方式等。
其次在诊疗范围和诊疗规范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也做出详细规定,各位退休村医在进行网上诊疗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要求,合法执业:
互联网诊疗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诊疗不包括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包括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诊疗服务、危急重症患者诊疗服务、需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化验、影像等检查的诊疗服务、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别的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等行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须建立信息系统,配备信息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有关法律和法规,谨慎保管患者信息。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且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师不得在网络上开具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村医退出后,不论从事哪种形式的医疗工作,最重点的就是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执业。
同时一些还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村医,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尽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来保证自身的行医合法行为。
很多乡村医生到了快60岁的时候考取了执业医师资格,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是可取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他们不服老的精神值得更多人学习。
总之,像这样主动求变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有想法的村医,正在通过不同的方式,合法合规地去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可以让我们学习和推广。
当然,在法律和法规越来越健全、居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时代,非法行医的市场只会慢慢的小,广大乡村医生退休后切莫以身试法。要想继续发挥自己的能力,还需不断努力提高个人才是万全之策。